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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精華資料(33)

          發布時間:2011-03-25 14:19   來源:公司信貸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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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一、重組的概念和條件

            1.概念

            貸款重組是指借款企業由于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還款困難,銀行在充分評估貸款風險并與借款企業協商的基礎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貸款償還方案,調整貸款合同條款,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的行為。

            2.條件

            總的來說,辦理貸款重組的條件是:有利于銀行貸款資產風險度的下降及促進現金回收,減少經濟損失。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同時其他貸款條件沒有因此明顯惡化的,可考慮辦理債務重組:

            ①通過債務重組,借款企業能夠改善財務狀況,增強償債能力;

            ②通過債務重組,能夠彌補貸款法律手續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過債務重組,能夠追加或者完善擔保條件;

            ④通過債務重組,能夠使銀行債務先行得到部分償還;

            ⑤通過債務重組,可以在其他方面減少銀行風險。

            二、貸款重組的方式

            目前商業銀行的貸款重組方式主要有五種,即變更擔保條件、調整還款期限、調整利率、借款企業變更、減免貸款利息。但在實務中,貸款重組可以有多種方式,各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1.變更擔保條件

            例如,將抵押或質押轉換為保證;將保證轉換為抵押或質押,或變更保證人;直接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責任。銀行同意變更擔保的前提,通常都是擔保條件的明顯改善或擔保人盡其所能替借款企業償還一部分或全部銀行貸款。

            2.調整還款期限

            主要根據企業償債能力制定合理的還款期限,從而有利于鼓勵企業增強還款意愿。延長還款期限要注意遵守銀行監管當局的有關規定。

            3.調整利率

            主要將逾期利率調整為相應檔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從而減輕企業的付息成本。調低利率也要遵守人民銀行和各銀行關于利率管理的規定。

            4.借款企業變更

            主要是借款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時,銀行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債務轉移到第三方。在變更借款企業時,要防止借款企業利用分立、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廢銀行債務。

            5.減免貸款利息

            根據現行規定,銀行可以自主免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表外欠息:借款企業信用評級在BBB級以下(含BBB級);貸款本金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減免表外息要嚴格遵守財政部和銀監會的相關要求。

            除了上述列舉的方式之外,重組貸款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但貸款重組時,債權銀行通常不向借款企業增加貸款。此外,以往比較普遍的“借新還舊”和“還舊借新”,從嚴格意義上說,均不屬于貸款重組,只不過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重組貸款的目的
          三、司法性貸款重組

            1.破產重整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均有比較成熟的破產重整制度。所謂破產重整,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務人、債務人股東或債權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組申請,在法院主導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調整債務償還安排,盡量挽救債務人,避免債務人破產以后對債權人、股東和雇員等人,尤其是對債務企業所在地的公共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由于這類債務重組主要是為了避免債務人立即破產,而且一旦重組失敗以后債務人通常都會轉入破產程序,因此這類重組被稱為破產重整。

            法院裁定債務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對擔保物權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應立即停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共同協商債務償還安排。根據債權性質(例如有無擔保),債權人往往被劃分成不同的債權人組別。當債權人內部發生無法調和的爭議,或者債權人無法與債務人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會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裁決。

            2.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和解與整頓程序

            所謂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三個月內,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達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

            所謂整頓,是指債務人同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生效后,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瀕臨破產的企業復蘇并能夠執行和解協議的制度。各國破產法雖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與整頓結合起來,則為我國所獨創。

            現行《企業破產法》和解與整頓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和解與整頓融為一體,和解是整頓的前提,整頓是和解成立的結果,沒有和解協議生效,就沒有整頓程序;

            第二,和解與整頓又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程序,和解是破產程序的一個部分,而整頓程序只有在破產程序中止之后才能開始;

            第三,和解與整頓由政府行政部門決定和主持,帶有立法之時的時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場經濟發展的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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