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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銀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2010-03-30 14:42   來源: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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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徽省銀行業自律公約》,制定《安徽省銀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行業自律的宗旨是:保證我省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銀行業合規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業健康運行和發展。
            第三條 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團結協作、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促進發展。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徽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全體會員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協會會員大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工作重大事項的審議,各會員單位通過會員大會參與行業自律管理。
            第六條 協會理事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單位遵守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單位進行自律性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處分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 協會自律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實施者,負責行業自律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負責檢查、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辦法及各項同業管理辦法的情況。
            第八條 協會自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該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業自律基本規定
            第九條 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加強銀行資金安全維護,依法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十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格賬戶管理,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第十二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征信基本數據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賬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采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范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十四條 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準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十五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可以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并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條 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第十八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網上銀行、ATM)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產生的問題。
            第十九條 遵守商業道德,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二十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準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夸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一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后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采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條 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制定科學的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投訴。設立接受客戶投訴的客戶服務電話,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支持和促進人員的有序正常流動,不得錄用尚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共同維護銀行業在社會的良好形象。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于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二十六條 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確立防范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檢查、監督、評估與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安徽省銀行業自律公約》執行情況開展會員單位自查和協會抽查。
            (一)會員單位自覺開展自查工作,每年組織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會員單位應指定自律聯絡部門作為自查的組織管理部門。會員單位的自查報告應報送協會;
            (二)協會每年安排相關抽查,由協會自律委員會組織,并在事后向會員單位及時通報抽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 協會自律委員會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投訴,并收集、匯總社會公眾傳媒對會員單位的報道。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投訴和發現的業內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告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并做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單位進行褒獎,同時公布各會員單位相關的違紀及其處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各會員單位應互相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協會舉報。協會要認真受理、查證,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反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單位,協會可按有關規定采取警示、內部通報、公開曝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協會自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經協會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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