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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報考指南-注冊辦法

          發布時間:2010-12-07 15:08  來源:注冊會計師資訊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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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注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注冊成為注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注冊:

            (一)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六條  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附表1);

            (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2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表2);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第七條  注冊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應當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受理注冊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注冊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準予注冊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冊申請人,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注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十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向注冊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冊申請人。

            第十二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申請人頒發注冊會計師證書。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自作出準予注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注冊的決定和注冊會計師注冊備案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并將準予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并告知注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財政部依法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工作進行檢查,發現注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

            第十五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并且沒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注銷注冊: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第二十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注銷注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注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申請注冊,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22號]、《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財協字[1998]9號)、《〈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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