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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報考指南-成績管理

          發布時間:2010-12-07 15:08  來源:注冊會計師資訊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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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考人員答卷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集中,并依據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下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規則》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定,由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復核后通知應考人員。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六十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發布后,如果應考人員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在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當年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之內向報考地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成績核查申請,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依據全國考試委員會下發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組織成績核查,每門課程的復查費用是100元
            (四)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后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2007年對以往年度的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格成績者,可持成績合格憑證,向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換發全科合格證書,并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全科合格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證書只證明全部考試成績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領取全國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全科合格證書后,可申請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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