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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備考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上市綜述

          發布時間:2011-11-25 12:23   來源:注冊會計師資訊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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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教材沒有進一步深入的闡述各種發行方式及其適用的情況,因此我盡力將教材中各種證券發行與上市的規定進行歸納與整理,以幫助廣大學員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和學習。

            一、股份發行的起點——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其實就是向發起人發行股票,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其所發行的全部股份,從本質上講,這是一種非公開發行的形式,而且是向特定對象進行的,即便是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向發起人發行的部分,因此不管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在發行股票,只不過區別在于,發起設立方式下并沒有公開發行,而募集設立方式下有向社會公開發行的部分,從這個推論可以很清楚地認識到,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適用的是發起設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全體發起人認購全部的擬訂的股份總額,因此沒有“公開發行股票”,只有在經營3年并符合該規章的規定之后才能公開發行股票,這便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對于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發行股票上市需要遵循《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但有一種特殊情況要注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此時不會受到經營3年的限制,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就可上市,因此這種特殊的募集設立方式下是適用首發規定的。

            我們可以用下列關系圖來表示上述關系。

           

            二、股票上市的條件——二級市場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如果要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那么應該滿足各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在我們中級經濟法教材中引述的相對比較散,現進行具體的歸納和總結,有些條件甚至進行了合并,這樣可以作為學員學習的參考。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發行方式   募集設立(不上市)   發起設立(上市)   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行  
          涉及法律規章   《公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管理辦法》、《證券法》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券法》  
          具體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1.《證券法》中的條件:具體內容見后面“3.股票上市條件”
          2.首發并上市管理辦法中的條件:(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2)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五獨立)(3)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5)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1.一般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2.向股東配售(1)滿足一般條件;(2)擬配售的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3)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4)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1)滿足一般條件(2)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3)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4)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特定對象條件  上市公司條件 

            三、證券發行的程序

            對于學習來講,股票發行程序性的問題并不是關鍵,但建議考生至少應該了解以下的內容:

            1.證券發行的核準

            (1)核準的期限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股票發行后果的承擔

            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3)股票發行價格

            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②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③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價格。

            2.證券發行的保薦

            應當聘請保薦人的情形

            ①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

            ②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

            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④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3.證券發行的承銷

            (1)承銷團承銷的情形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其中,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4)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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