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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會《稅法》解讀輔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發布時間:2012-04-25 12:02  來源:注冊會計師資訊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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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用發票的開票限額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專用發票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項目 具體情形 稅務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1、無法認證 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1、重復認證 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2、密文有誤
          3、認證不符
          4、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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