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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發布時間:2011-11-07 12:38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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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二、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2、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上述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二)、征稅對象:征稅對象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

          2、非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① 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② 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稅率

          稅率 

          適用范圍 

          25% 

          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20%(實際10%) 

          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 

          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20% 

          小型微利企業(第七節 稅收優惠) 

          15% 

          高新技術企業(第七節 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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