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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2011-11-21 12:14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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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一、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它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規范,侵犯的客體是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應當承擔稅務行政責任。

            第二,從當事人主觀方面說,并不區分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有稅務違法行為存在,并有法定依據給予行政處罰的,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第三,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是尚不構成稅收犯罪的行為,如果構成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對所有的稅務違法行為都一定要處罰,如果稅務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糾正,經過批評教育后可以不必給予處罰。

            第四,給予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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