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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河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15)

          發布時間:2010-12-30 15:42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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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稅收法律責任

            一、概述

            (一)概念和形式

            1.概念:

            2.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稅收違法行為和稅收犯罪行為

            (三)稅收法律制裁

            1.行政制裁: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分

            2.刑事制裁

            二、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違反納稅申報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妨害稅款征收行為的法律責任

            (1)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偷稅罪處罰。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3條的規定,逃避追繳欠繳稅款,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4條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有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4)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刑法》第202條的規定,抗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傷害罪或殺人罪,依法律規定,應擇一重罪處罰。

            (5)拖欠稅款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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