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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證輔導:科目匯總表的編制方法

          發布時間:2010-06-16 19:31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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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制科目匯總表時,首先應將匯總期內各項交易或事項所涉及的總賬科目填列在科目匯總表的“會計科目”欄內;其次,根據匯總期內所有記賬憑證,按會計科目分別加計其借方發生額和貸方發生額,將其匯總金額填列在各相應會計科目的“借方”和“貸方”欄內。按會計科目匯總后,應分別加總全部會計科目“借方”和“貸方”發生額,進行試算平衡。按匯總方式不同可分為兩種:
            1.全部匯總。是將一定時期(10天、半月或一個月)的全部記賬憑證匯總到一張科目匯總表內的匯總方式。來源:
            2.分類匯總。是將一定時期(10天、半月或一個月)的全部記賬憑證分別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款的記賬憑證和轉賬憑證進行匯總。
            在實際工作中,編制科目匯總表時,可以設置“科目匯總表工作底稿”,先將本期記賬憑證中各總賬科目的借方和貸方發生額在“科目匯總表工作底稿”中記錄、匯總,期末將“科目匯總表工作底稿”中各總賬科目的借方、貸方發生額合計數分別抄在科目匯總表相應總賬科目的“借方”和“貸方”欄內,從而提高編制科目匯總表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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