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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會計證考試會計基礎第七章沖刺復習筆記

          發布時間:2010-06-16 19:31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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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七章財產清查

            本章重點是財產清查的概念和種類,財產清查的方法。題型以客觀題為主,也有可能出現簡答題或綜合題

            一、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

            (1)在收發財產物資時,由于計量、檢驗不準確而發生品種數量或質量上的差錯

            (2)在憑證和賬簿中,出現漏記、重記、錯記或計算上的錯誤。

            (3)財產物資在保管過程中發生了自然損耗

            (4)由于結算憑證傳遞不及時而造成未達賬項

            (5)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失職而發生財產物資的損壞變質或短缺

            (6)由于不法分子的營私舞弊、貪污盜竊而發生的財產物資損失。

            (7)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了財產物資損失等。

            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適用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需進行全面清查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聯營前以及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需進行全面清查

            (3)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了摸清家底,準確的核定資產,需進行全面清查

            (4)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2.局部清查

            對象:庫存現金(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盤點一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1-2次)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2.不定期清查: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資、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銀行招聘網: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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