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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及填制要求

          發布時間:2010-06-16 19:31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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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由于各種經濟業務的內容和經營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憑證的名稱、格式和內容是多種多樣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依據和填制的人員有三種:以實際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為依據,由經辦業務人員直接填制,如“入庫單”、“出庫單”等;以賬簿記錄為依據、由會計人員加工整理計算填制,如各種記賬編制憑證;以若干張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定期匯總填制匯總原始憑證,填制人員可能是業務經辦人也可能是會計人員。但無論哪種原始憑證,作為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經辦單位和人員的經濟責任的原始證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4.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j金額等);
            5.填制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原始憑證所填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原始憑證所要求填列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列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
            3.手續要完備。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范。原始憑證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一”;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一”。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如小寫金額為¥1008.00,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仟零捌元整”。
            5.編號要連續。如果涼始憑證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管,不得撕毀。
            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7.填制要及時。各種原始憑證一定要及時填寫,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審核。始憑證的審核人員應檢查有關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確無誤,是否與實際業務一致。
            6.及時性的審查。經濟業務發生后,業務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原始憑證傳遞給會計部門進行處理,沒有及時處理的經濟業務會影響不同會計期間的會計信息的正確性,因此,原始憑證審核人員應檢查原始憑證上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發生時間進行審核。
            原始憑證的審核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十分細致和嚴肅的工作,財會部門和會計人員必須堅守制度、堅持原則。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人賬;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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