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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支票匯票區別及相關知識

          發布時間:2010-06-16 19:31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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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

          支票

          匯票

           

          定義

          出票人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性質

          自付證券

          委托證券

          委托證券

          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種類

          銀行本票(定額、不定額)

          普通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責任

          有直接支付責任

          無直接支付責任,只有擔保責任

          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的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1)表明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1)表明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的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兌期限

          不需要承兌

          不需要承兌

          1)見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兌;(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之內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2)其他匯票,自到期日起10之內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仍負絕對支付責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仍負絕對支付責任

          背書 保證

          付款追索權

          準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見下表)

             

          背書

          承兌(匯票特有)

          保證

          絕對記載事項

          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

          承兌文句、承兌人簽章

          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

          記載方法

          匯票背面或粘單上

          匯票正面

          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記載于匯票正面;為背書人保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不得記載的內容及相應后果

          1)附條件的背書,條件無效背書有效;(2)部分背書無效

          承兌附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附條件的保證,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效力

          背書人對其后手承擔票據責任

          付款人應承擔到期付款的絕對責任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共同保證人之間對持票人都承擔連帶責任

          準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本票、支票都適用

          匯票特有的制度

          本票適用,支票無保證制度

          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

          假冒他人的名義或虛構的名義而進行票據行為

          無權更改票據行為的人,對票據上的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與票據的無權代理不同:票據偽造的偽造人假冒他人的名義簽章,而未以自己的名義簽章;票據無權代理則是在票據代理關系上記載代理關系、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稱,代理人本人也簽章

          1)有權變更的人依法對票據進行變更,屬有效變更下(2)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屬構成有效票據的條件(3)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幫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效力

          變造人承擔變造后的責任。其它當事簽章如果在變造前,應按原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簽章在變造后,則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在變造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變造人因此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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