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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從業考試輔導:會計人員如何配備

          發布時間:2010-06-16 19:31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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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拿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和具體條件。基本條件是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需要等。具體條件是對學歷和年限的要求,具備規定學歷的,可以獲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應通過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對于符合條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從業資格證書。為了加強對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督促會計人員持證上崗,樹立從業資格證書的權威性,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制度。為了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適應社會發展,會計人員每年要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會計人員在從業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將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這是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基本職責的規定。
            (一)會計核算
            會計人員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認真進行會計核算工作。要認真填制、審核會計憑證,登記各種賬簿,記錄各種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及使用情況,正確地計算各種收入、支出、
            成本和費用,正確地計算財務成果;按期核對賬目,進行賬實比較,確實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和賬表相符,保證會計數字真實、準確、完整;對外對內如實反映經濟活動情況。
            (二)會計監督
            通過會計核算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業務、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更正、補充。會計人員如果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進行處理的,會計人員應當及時報請單位負責人作出處理。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糾正違法會計事項。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一般來說,每一個會計機構內部都要有會計機構負責人(也稱會計主管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會計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和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主持制定本單位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辦法,科學地組織會計工作,并領導、督促會計人員貫徹執行;參與經營決策,主持制定和考核財務計劃或預算;經常研究工作,總結經驗,不斷改進或完善會計工作;組織會計工作學習,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考核會計人員工作,合理調配會計人員。
            四、總會計師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我國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建國初期,我國借鑒原蘇聯的經驗,在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目的是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1963年,國務院規定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師,并對總會計師的地位、任職條件、任免辦法及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l978年國務院頒發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對總會計師制度r.-J題作了規定,并要求所有企業都要設置總會計師。1985年頒發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1990年,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罰進行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199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這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采取的一條特別管理措施。
            (一)總會計師的地位和任職條件
            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總會計師是一個行政職務,不是會計人員專業職稱。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職稱后,主管一個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三年,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二)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包括組織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強化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負責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對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
            員依法行使職權。二是由總會計師協助、參與的工作,主要包括:協助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參與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薪酬及獎金方案的制訂;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的權限包括:
            1.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即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j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處理。
            2.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權。即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簽署權。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制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4.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權,包括本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繼續教育、考核、獎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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