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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知識點分析(12)

          發布時間:2010-08-30 19:57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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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和凈殘值,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三、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按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同時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四、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及原因在變更當期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改良后,應當根據調整后的固定資產成本,并根據本企業的使用情況合理估計折舊年限和凈殘值,提取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

            五、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后的金額。

            六、企業按月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需要查明某項固定資產的已提折舊,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卡片上所記載的該項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率和實際使用年數等資料進行計算。

            八、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二、無形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價作為實際成本。

            (四)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作為其實際成本。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等研發費用,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五)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三、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

            (四)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申請注冊過程中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相關研發費用,于發生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五)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七)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按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其攤銷年限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 10 年。

            攤銷無形資產價值時,借記“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入賬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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