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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考試要點第十一章

          發布時間:2011-03-27 14:13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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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

          第一節 會計檔案的概念和內容

          考點1:會計檔案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3、財務會計報告;4、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節 會計檔案的歸檔

          考點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
          會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1年期滿后應當全部移交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
          未設立檔案機構的單位,會計檔案應由會計機構繼續保管,并指定專人負責。
          會計機構保管會計檔案的專職人員,不得有單位出納擔任。

          第三節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考點3:移交給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應保持原封裝,不得隨意拆封。
          考點4: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5檔,這里規定的為最低保管期限。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記憶方法:3×5=15+10=25)
          第四節 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

          考點5:1、會計檔案為本單位提供查閱利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
          2、外部人員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辦理查閱手續;單位內部人員查閱會計檔案時,應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批準后,辦理查閱手續。
          3、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涂畫、標記、拆封原卷冊,也不得抽換。
          第五節 會計檔案的銷毀
          考點6:(4)會計檔案銷毀時,應按規定指派人員監銷;對于一般企事業單位,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應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的會計檔案,應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監銷。 (5)會計檔案銷毀后,監銷人員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及時將監銷情況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3、正在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會計檔案不論是否已滿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銷毀,必須妥善保管,待項目辦理竣工決算后,按規定的交接手續交給項目接受單位。
          4、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應由單位檔案部門永久保存。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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