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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2011年會計從業考試會計基礎精編筆記:收入

          發布時間:2011-07-05 14:04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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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五節 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核算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按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不同,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收入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所實現的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實現的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符合收入準則所規定的五項確認條件的,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并結轉相關銷售成本。 
            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已根據企業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購貨方支付貨款取得提貨單,企業尚未交付商品,銷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通常情況下,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即為其公允價值,應當以此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企業銷售商品所實現的收入以及結轉的相關銷售成本,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核算。 
            【例10-7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6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02 000元;商品已經發出,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該批商品的成本為420 000元,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正確答案』 
            (1)確認商品銷售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702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2)結轉商品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420 000 
              貸:庫存商品              420 000 
            【例10-75】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3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51 000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貨款351 000元,并將提貨單送交乙公司;該批商品成本為240 000元。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正確答案』 
            (1)確認商品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51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000 
            (2)結轉商品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40 000 
              貸:庫存商品            240 000 
            (二)銷售退回 
            企業銷售商品除了可能發生銷售折讓外,還有可能發生銷售退回。企業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應當分別按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一是尚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沖減“發出商品”,同時增加“庫存商品”;二是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除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外,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按規定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的,應同時沖減已確認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 
            【例10-76】甲公司20×9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質量問題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為210元。該批商品系甲公司20×9年6月2日出售給乙公司,每件商品售價為3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貨要求符合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同意退貨,并按規定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甲公司應在驗收退貨入庫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正確答案』 
            借:庫存商品      2 100(210×10) 
              貸:發出商品       2 100 
            【例10-77】甲公司20×9年3月20日銷售A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35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59 500元;該批商品成本為182 000元。A商品于20×9年3月20日發出,購貨方于3月27日付款。甲公司對該項銷售確認了銷售收入。20×9年9月15日,該批商品質量出現嚴重問題,購貨方將該批商7品全部退回給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貨,于退貨當日支付了退貨款,并按規定向購貨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正確答案』 
            (1)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賬款              409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 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2 000 
              貸:庫存商品              182 000 
            (2)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409 500 
              貸:應收賬款              409 500 
            (3)銷售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3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 500 
              貸:銀行存款              409 500 
            借:庫存商品              182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8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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