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 從業資格 > 會計從業資格 > 會計基礎 > 2011江蘇會計證會計基礎重點講義-財產清查程序

          2011江蘇會計證會計基礎重點講義-財產清查程序

          發布時間:2011-09-21 19:56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八章 財產清查
          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財產清查的范圍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 全面清查的對象
          (1)貨幣資金
          (2)財產物資
          (3)債權債務
          全面清查的適用范圍(多選)
          2.局部清查的對象
          (1)庫存現金
          (2)銀行存款
          (3)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等
          (4)債權債務
          【例1】(多)下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是()
          A年終結算前 B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C進行全面資產評估時 D單位主要領導調離時
          [答案] ABCD
          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比較:
          1 定期清查的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二 財產清查的方法
          現金的清查
          方法:實地盤點法
          銀行存款的清查
          方法:對賬單法
          不一致的原因:
          (1)一方記賬錯誤
          (2)未達賬項
          未達賬項—存款單位與銀行之間對于同一項業務,由于取得憑證的時間不同,導致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登記入賬,另一方未入賬的款項。
          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往來款項的清查
          方法:詢證查詢
          【例2】(判斷)在進行現金清查時,出納人員不得在場()。
          [答案]錯誤
          【例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編制完畢后,可以作為調整企業銀行存款余額的原始憑證。()
          [答案]錯誤

          分享到:

          Back to Top
          中国亚洲呦女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