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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發布時間:2011-05-20 12:33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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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流水號:

          姓名

            

            性別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

            

            發證日期

            年 月

            發證機關

            

            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調出地(或中央管理單位)

            

            調出單位名稱

            

            擬調入地(或中央管理單位)

            

            擬調入單位名稱

            

            本人承諾對所填報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簽名:)       

            

            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

            (蓋章)

            

            

            經辦人:  電話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 表中“流水號”、“是否已完成當年繼續教育”項由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填寫。
            2. 從業資格證書上所列檔案號碼尚未變更為身份證號碼的,按身份證號碼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項,所持證書仍然有效。
            3. “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到縣級;“調出單位”或“擬調入單位”為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中央管理單位)管理的單位的,“調出地”或“擬調入地”項應填寫中央管理單位的名稱。
            4. 辦理調轉手續時擬調入單位未確定的,“擬調入單位名稱”項填“待定”。
            5. 持證人員應在自調出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地證明、暫住地證明)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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