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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塔城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人員守則

          發布時間:2012-02-08 14:20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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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范我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監考人員應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監考人員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標志。
            第四條監考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30分鐘,開啟考生考試用機,檢查運行狀況,如遇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五條開考前2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對號入座,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
            第六條開考前10分鐘,向考生宣讀《塔城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七條開考前5分鐘,提醒考生登錄考試頁面,提前錄入考生準考證號及身份證號,做好考試準備。
            第八條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時,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的,要及時向考試領導小組匯報。
            第九條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當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考試系統界面準考證及身份證上的照片、身份證號、姓名等信息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監考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監考。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在考場內必須關閉通訊工具,不準有吸煙、聊天、看書、讀報等與監考無關的行為,不得對試題的內容和操作進行解釋和指導,不得泄露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抄錄考試內容。
            第十一條監考人員對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第十二條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考點技術維護人員以外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組織考生有序退出考場,并清理考場。
            第十四條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場的考試情況,如實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及有關證據,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
            第十五條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塔城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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