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 加強畢節地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建設,著力抓好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扎實推進全區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有效防止和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畢節地區事業單位新增人員招聘實施辦法》,經畢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3名,為確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順利進行,特制定《畢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2011年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
一、招聘原則及程序
招聘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政審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實行公開報考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果“三公開”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編制招聘計劃、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公示、聘用審批的程序進行。
二、招聘職位
擬招聘事業工作人員23名。具體招聘職位見《2011年畢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職位表》。招聘簡章在貴州省人事人才網、畢節地區行政公署網、畢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開發布招考信息。發布時間為2011年5月19日——2011年6月2日。
三、招聘對象和報考條件
(一)招聘對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國民教育大專及以上學歷應、往屆畢業生。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年齡在18周年以上(1993年4月30日以前出生)35歲以下(即:1976年5月1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當日。具有博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招考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1年5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截止2011年6月2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2.在讀的非應屆大專及以上畢業生。
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的人員。
4.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5.在各級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人員。
6.不符合招聘職位要求的有關條件的人員。
7.考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在試用期內的;
8.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9.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10.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人員。
四、報名、資格審核
(一)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2011年6月3日-2011年6月17日。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逾期不再辦理報名手續。
(二)報名方式及地點
畢節地區新行政中心西8樓(0823)畢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議室,聯系人:黃穎、楊晶晶。不設網上報名。
聯系電話:0857-8226027;13985885218;18608579990。
(三)報名事宜
1.報 考人員須如實提交本人有關信息和材料,所提交的有關證件與筆試、面試時使用的證件必須一致。《報名表》填寫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或填寫錯誤的,責任自負。由他人代報的,若報名信息出現上述情況,視同考生本人填寫,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凡弄虛作假的或資格不符合招聘條件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
2.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提供《就業推薦表》原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簡歷原件1份。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中、小學教師須持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已婚人員需出示所在地(縣)級及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張。
3.每位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職位進行報名,根據所報考要求,填寫《報名表》。通過資格初審的繳納100元考試考務費。
4.報名確認并繳費后,報名人數與計劃招錄人數達不到3:1比例的職位,該職位招聘計劃予以減少或取消。職位招聘計劃減少的,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所報職位不再進行調整;職位招聘計劃取消的,由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本人申請,結合考生所學專業,給予改報其他職位,改報職位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6月17日——21日。不能改報的,對已報考該職位的考生辦理退費手續。
5.領取筆試準考證時間:2011年6月27日-30日
6.領取筆試準考證地點:畢節地區新行政中心西8樓(0823)畢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議室。
五、考試
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工作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地區監察局的指導下進行。每個筆試科目總分均為百分制,各占該職位筆試總成績的50%。筆試的總成績占總成績的60% ;面試成績百分制折算后占40%。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一)筆試
考試形式:閉卷考試(不指定用書)。
考試內容:B類筆試科目:《職業能力測試》、《公共基礎知識》
C類筆試科目:《職業能力測試》、《專業知識》
考試時間:2011年7月3日
上午:9:00——11:00 《職業能力測試》
下午:14:00——16:30 《專業知識》、《公共基礎知識》
考試地點:考場設在畢節市,具體見筆試準考證。
筆試成績將在畢節地區行政公署網站上發布。考生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和《筆試準考證》方能參加筆試.
未完成所有筆試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績(有效成績指兩個科目的測試成績都不是零分,更不是違紀的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二)面試
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面試考場統一設在畢節市。面試采用結構化方式進行,面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
根據各職位報名后調整的招聘計劃,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如報名后調整的招聘計劃數與擬面試人數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則對該職位招聘計劃予以減少或取消,再根據減少后的招聘計劃,按照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招聘計劃取消的職位,不再確定面試人員。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末位并列的同時確定為面試人員。
未完成面試或未取得有效成績(有效成績指面試成績既不是零分,更不是違紀的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面試結束后,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名次出現末位并列的,筆試成績高的考生進入下一環節。
六、體檢
體檢必須在指定的縣及縣以上綜合性醫院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并出具體檢結論,其他體檢結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及《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根據職位招聘計劃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體檢不合格的,從進入面試考生中按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遞補。
血 壓、視力兩個項目的檢查結果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項目要求復查的,采取當場提出申請、當場復查的方式進行。復查結果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和復查結果拒絕簽字的,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和復查醫生注明情況, 視為認可體檢考生檢查和復查結果。體檢結束后提出的復查申請不予受理。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時間另行通知。
七、考察
考察工作由畢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招聘工作人員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一)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確定為考察對象。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應聘人員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審時還須進一步核實應聘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應聘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二)在考察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確定為考察不合格,報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后,取消其進入下一環節的資格并按程序依次遞補。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員;
2.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截止2011年6月2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3.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的人員。
5.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6.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在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7.不符合招聘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人員。
8.在各級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人員。
9.截止筆試前(2011年7月3日)未能提交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所需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
10.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或經研究確定不能聘用的人員。
八、聘用
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的人員,確定為擬聘用人員。由招考單位按規定報畢節地區人社局辦理有關聘用手續。被聘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拒不報到的,取消聘用資格,該職位不再進行遞補。
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確定為擬聘用人員。擬聘用人員在畢節地區行政公署網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經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報畢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有關聘用手續。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經考核合格后視為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試用期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011年的應屆畢業生在辦理聘用手續時需提供畢業證書原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
被聘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拒不報到的,取消聘用資格。聘用審批結束后,不再開展遞補工作。
九、紀律監督
招考工作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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