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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明確存貸比紅線暫不變

          發布時間:2014-02-20 09:19  來源:行業新聞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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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貸比被寫入《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試行)》,也意味著在一段時間內進駐上海自貿試驗區的銀行仍不能擺脫存貸比監管的束縛。

            早報記者 張颯

            銀監會昨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銀監會明確,將對銀行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等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其中,“存貸比不應高于75%”這一指標并未進行調整,這令商業銀行倍感失望。在銀行存款壓力陡升、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的市場環境下,銀行業曾多次呼吁急需監管層對存貸比考核松綁。

            至于其他內容,其實與在去年10月發布的辦法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譬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據了解,上述新規將于3月1日起正式試行。

            存貸比監管有不足

            對于昨日發布的辦法,其實各方幾乎只關注一點—存貸比指標會怎么樣。

            對此,銀監會在針對上述辦法的答記者問中承認,存貸比監管有缺陷,并表示將會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寫明存貸比指標考核的《商業銀行法》,改善存貸比的監管。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在過去幾年,銀監會為適應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的趨勢,曾微調過存貸比的監管口徑: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又如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以抑制銀行突擊吸存。

            據業內人士透露,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銀監部門曾允許一些小銀行突破存貸比上限。

            自貿區存貸比待突破

            存貸比被寫入上述辦法,也意味著在一段時間內進駐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銀行仍不能擺脫存貸比監管的束縛。

            綜合多家自貿試驗區銀行分支機構的信息反饋,在一攬子亟待落地的自貿區金融政策中,自貿試驗區銀行分支最看重的一條便是存貸比放開。

            “在自貿區內用存貸比約束沒有意義。”一銀行業內的權威人士指出,自貿區內銀行的資金來源應主要來自同業拆借,其中主要是面向境外的資金拆借。更進一步剖析,自貿試驗區內積聚的是貿易型企業,而這一類企業無法提供穩定的、很大基數的存款來支持銀行做貸款。

            “在自貿區內做業務靠存款貸款的話,就沒辦法做了。”另一自貿區分行的人士說。

            銀監會在上海自貿試驗區掛牌前夕出臺的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建立健全區內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探索完善符合區內銀行業風險特征的監控指標,優化調整存貸比、流動性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和監管要求。這給上海自貿試驗區內銀行的存貸比考核放開預留了政策窗口。

            最新的消息是,監管部門正在對自貿試驗區存貸比的放開以及如何放開進行論證。

            同業、理財納入管理

            就其他內容而言,銀監會在昨日出臺的辦法中對銀行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提出要求。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辦法同時規定,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而值得一提的是,自2013年6月中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市場利率快速上升現象以來,銀監會曾在多個場合強調該事件所暴露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問題。

            就在一周之前,部分地方銀監局已向一些在當地區域內經營的地方法人銀行提出要求,計提一筆資金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同時考察各個業務條線流動性抵補之后的流動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錯配壓力的風險。

            根據昨日發布的辦法,在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流動性事件時,辦法要求監管機構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監管部門還有權對流動性管理評估不合格的銀行采取相應的糾正整改、監管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

            在上述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以外,銀監會進一步表示,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訂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標準計劃將于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昨日出臺的辦法暫時移除了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內容。待巴塞爾委員會完成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修訂后,銀監會將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進一步完善上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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