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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證券發行與承銷復習資料:IPO的核準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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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準程序:申報——受理——預披露——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 
              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預披露就是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要預先在證監會網站上披露。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自中國證監會做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2、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
              (1)發審委的組成: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證監會人員5名,證監會以外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3屆。
          此外,還要了解發審委委員的任職條件、解聘情形、職責。
              (2)發審委委員的回避(6種情況):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指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擔任發行人或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委員或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銀行招聘收集整理
              (3) 發審委會議:
              ①一般要求:發審委會議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得棄權。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②普通程序: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適用普通程序規定。普通程序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5票以上為通過,否則為未通過。公布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可以且僅能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
              ③特別程序: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特別程序規定。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否則為未通過。不得提議暫緩表決。不公布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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