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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發行與承銷復習資料: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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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公司債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和次級債券。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債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進行監督。 
            一、發行條件、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 基本條件:
            (1)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第三節里講過的第十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銀行招聘/收集還應符合前述(2)-(6)條所規定的條件,且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
            定向發行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2、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以及發行規模、期限):與第三節企業債券的相關規定一樣。
            3、發行失敗及其處理: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占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發行失敗,發行人應按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
            二、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準
            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
            證券公司債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托管和結算。經批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負責證券公司債券的登記、托管和結算。
            申請上市條件:債券發行申請已獲批準并發行完畢;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申請上市時仍符合公開發行的條件;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有關的信息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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