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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發行與承銷知識:第四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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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債券發行的目的與條件
          一、國債發行的目的:平衡財政預算、擴大政府投資、解決臨時性資金需要、歸還債務本息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發行目的
          二、債券發行主體:發行者、投資者、中介、管理者。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短期債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
          三、債券的發行條件,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公募的費用較高。

          第二節 債券的信用評級
          一、信用評級的三個主要依據:發行人的償債能力、資信狀況和投資者承擔的風險水平
          二、信用評級的程序。評級機構對申請評級單位的分析內容。信用評級結果可以公開發行,定期調整債券的信用級別。
          三、產業分析的內容。收益性指標:銷售利潤率、投資盈利率、利息支付能力。負債比率、長期負債比率。財務彈性指標: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清算價值=凈資產-長期負債余額。
          信托證書的分析,財務限制條款的內容債券的優先順序。國際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兩種。

          第三節 我國債券的發行
          一、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是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審核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有自辦發行河代理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程序。
          二、我國企業發行債券必須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受國家計劃發行規模的限制,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配額與發行的雙重審核,管理部門在對發行申請進行審核時,主要考慮:發行人的資格、發行條件、禁止發行事由和債券募集辦法中所列的各項條件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采用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區域性承銷團
          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應具備的條件,承銷中央企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的條件不同。證券公司承銷地方企業債券應取得《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擔任主承銷商的必須去的股票主承銷商資格證書,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已承銷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總額不得高于其凈資產的80%等。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債券的發行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期貨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公司債券的發行審核包括配額審核與資格審核兩部分。公司債券由證券經營機構負責承銷,采取代銷或包銷方式。公募公司債券票面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定義。其發行采用記名式無紙化方式,期限為3-5年,可以轉讓、直押和繼承。可轉換債券的發行資格和發行審核。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證監會審批。
          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其發行應由具有股票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發行方式有包銷和代銷。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上市報告書。當未轉換的可轉換債券數量少于3000萬元時,交易所應當立即公告,并在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要求轉換股份時,所持債券面額不足1股的部分,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工作日停止交易,但停止交易到轉換期結束之前不影響持有人的股份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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