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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人的定義及其分類

          發布時間:2010-06-12 18:2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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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并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①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于接受顧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并在買賣成交后向委托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②兩美元經紀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托,而只受傭金經紀人的委托,從事證券買賣。
            ③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銀行招聘整理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根據上述規定,證券經紀人的性質如下:
            1.證券經紀人的職責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托,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人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并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銀行招聘整理
            2.證券經紀人具有法人資格
            在國外某些國家,證券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我國,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只能是證券公司。這些證券公司必須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符合規定的法定條件。因此,我國的證券經紀人不能由自然人擔任,它必須是法人。法人是被法律賦予民事的權利、義務和能力,擁有必要的財產,并設有章程和管理機構的組織。銀行招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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