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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證券市場的主要法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0-06-12 18:2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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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的規定,關于證券交易規則及其活動管理的規定,關于證券業務糾紛的調解及裁決的規定,關于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為實施證券交易法,日本還制定許多補充規則,比較重要的包括:

            (1)關于流通證券上市的通知的政府條例:

            (2)關于募集或發行外國政府債券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

            (3)關于募集或發行外國投資信托債券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

            (4)關于證券認購要約的登記等事項的政府條例:

            (5)關于證券公司的政府條例;

            (6)證券公司資信可靠的標準:

            (7)關于證券交易所的政府條例;

            (8)基于穩定周轉目的而進行的證券交易的登記:

            (9)關于證券賣空的規定:

            (10)關于全權委托的證券交易賬目的規則:

            (11)關于財務報表審計證明的規則。

            除此之外,日本其他有關證券交易的法律還有:《商法典》、《民法典》、《證券投資信托法》、《擔保債券信托法》、《外匯和外貿管理法》、《外國證券公司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中央總庫和清算法》。下面主要就前五項法律作簡單介紹。

            (1)《商法典》制定于l899年,迄今已歷經數十次修訂。《商法典》主要對日本公司的組成和管理,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以及外國公司的某些活動進行了規定。此外,還包括關于管理機關的責任、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以及公示的要求、無擔保債券等內容。

            (2)《民法典》制定于l896年,該法典主要是契約法部分涉及證券交易的一些內容。

            (3)《證券投資信托法》和《擔保債券信托法》,是日本資本市場比較重要的兩個法律。日本證券投資信托的類型,限制在該法許可的范圍之內。

            (4)《擔保債券信托法》頒布于20世紀初,旨在鼓勵日本公司發行國外擔保債券,但實際上也適用于日本公司發行國內債券。

            (5)《外匯和外貿管理法》是在1967年以后,日本的國際證券交易日趨活躍。東京證券交易所于l970年加入證券交易所國際聯盟。日本政府于l971年頒布了旨在管理外國證券公司的法規——《外匯和外貿控制法》,這就是《外匯和外貿管理法》的前身。為了進一步促進對外交易的自由化,l980年日本政府在《控制法》的基礎上修訂出臺了《管理法》。1998年4月生效的新《外匯法》取消了外匯管制。該法規定下列證券發行必須預先向有關部門呈報文件:一是在日本國外發行,由當地居民認購的證券;二是在日本國內發行,由非當地居民認購的證券。

            1996年年底,日本政府啟動了名為“大爆炸”的金融體制改革。l998年頒布的《金融體系改革法》涵蓋了24個關聯法律的修改,其中對《證券交易法》和《證券投資信托法》幾乎進行了全面修改。主要內容有:允許有價證券衍生產品在銀行柜臺交易、允許交易所場外設立電子交易系統、證券公司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及專業義務的撤銷、擴大銀行證券業務范圍包括可以在銀行柜臺銷售投資信托產品、給予股票柜臺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同等的市場地位、完善交易所場外交易的制度建設、完善證券交易所設立、合并的有關規定、實現股票交易委托手續費自由化、引進私募及公司形態的投資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由執照制改為認可制、放寬對投資委托業務的限制,擴大金融機構下設銀行、證券、保險子公司的業務范圍等。同時,擴大有價證券的定義、信息披露制度對投資信托的適用、完善關于小額募集的信息披露制度、改為以合并報表為基礎的信息披露、嚴格證券公司對客戶資產的分類管理、完善通過證券業協會的糾紛處理制度、設立證券公司破產時保護投資者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保險公司破產時保護合同簽約人的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

            1999年制定了跨行業的投資者保護法《金融商品銷售法》;2000年通過了對《資產流動化法》及《投資信托法》等資產流動化相關法律的修改,設立金融廳統一負責金融政策的制定及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監管。

            2002年對《商法典》進行修改。強化了傳統的公司監事的職能,要求公司監事須獨立于董事會;外部監事應從“一名以上”增加為“至少一半”,從“過去5年未在公司任職”限定為“未曾在公司任職”,任職期限由3年增至4年。與此同時,大公司可選擇不設監事而在董事會下設審計、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每個委員會須由3名以上董事組成,外部獨立董事須占過半。

            2003年對《注冊會計師法》進行全面修改。對注冊會計師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加強對審計師的監管,在原有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基礎上,新設注冊會計師及審計監督委員會(CPAAOB),強化了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紀律檢查;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禁止對大公司提供非審計服務,披露在公司的權益,定期更換業務委聘審計師及復核審計師,不得在最近或下一個會計年度任職為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員。

            日本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比較多地借鑒了英、美兩國的監管經驗及有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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