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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知識指導:我國的金融債券發展史

          發布時間:2010-06-12 18:2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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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始于北洋政府時期,后來,國民黨政府時期也曾多次發行過“金融公債”、“金融長期公債”和“金融短期公債”。新中國成立之后的金融債券發行始于1982年。該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率先在日本的東京證券市場發行了外國金融債券。

            為推動金融資產多樣化,籌集社會資金,國家決定于1985年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開辦特種貸款。這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國內發行金融債券的開端。在此之后,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又多次發行金融債券,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也陸續發行了金融債券。1988年,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始發行金融債券。l993年,中國投資銀行被批準在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這是我國首次發行境內外幣金融債券。1994年,我國政策性銀行成立后,發行主體從商業銀行轉向政策性銀行。當年僅國家開發銀行就7次發行了金融債券,總金額達758億元。1997年和1998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部分金融機構發行了特種金融債券,所籌集資金專門用于償還不規范證券回購交易所形成的債務。l999年以后,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集中于政策性銀行,其中,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金融債券已成為其籌措資金的主要方式。如l999~2001年,國家開發銀行累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達l萬多億元,是僅次于財政部的第二發債主體,通過金融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占其同期整個資金來源的92%。2002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20期金融債券,共計2 500億元;中國進出口銀行發行7期金融債券,共計575億元。2003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30期金融債券,共計4000億元;中國進出口銀行發行3期金融債券,共計320億元。2004年共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4 452.20億元;2005年為6 068億元;2006年為8996億元。同時,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國家開發銀行于2002年推出投資人選擇權債券、發行人普通選擇權債券、長期次級債券和本息分離債券等新品種。2003年,國家開發銀行在繼續發行可回售債券與可贖回債券的同時,又推出可掉期國債新品種,并發行5億美元外幣債券。

            近些年來,我國金融債券市場發展較快,金融債券品種不斷增加,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央行票據。2002年,為實現宏觀金融調控目標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9月24日將2002年6月25日一9月24日公開市場操作中未到期的正回購債券全部轉為相應的中央銀行票據,共1 937億元。2003年4月22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行中央銀行票據,至當年年底,共發行63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7 226.8億元,發行余額3 376.8億元;2004年共發行l00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15 071.5億元;2005年共發行124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27 462億元;2006年共發行97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36 522.70億元。

            2.證券公司債券。2003年8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04年3月1日核準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長城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42.3億元。證券公司債券是指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2004年末,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發行證券公司債券16.5億元;長城證券公司發行2.3億元;中信證券公司發行4.5億元。2005年全年證券公司未發債。2006年中信證券發行了l期15億元的債券。

            3.商業銀行次級債券。2004年6月24 13,《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2004年底,我國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共計發行748.8億元;2005年共計發行1036.3億元;2006年共計發行525億元。

            4.保險公司次級債。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利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5.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2004年lo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制定并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2005年廣發證券、中信證券、海通證券、招商證券、國泰君安分別發行了5期短期融資券,累計發行29億元。

            6.混合資本債券。2006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進行了規定。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巴塞爾協議》并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征,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準。中國銀監會借鑒其他國家對混合資本工具的有關規定,嚴格遵照《巴塞爾協議》要求的原則特征,選擇以銀行問市場發行的債券作為我國混合資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國的混合資本工具為混合資本債券。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2006年,共有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兩家商業銀行發行了總額83億元的混合資本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項基本特征:(1)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發行之日起l0年后發行人具有1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2)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1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l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復利。(3)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先于股權資本。(4)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況好轉后,發行人應繼續履行其還本付息義務,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將根據混合資本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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