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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知識課堂筆記之第四章(二)

          發布時間:2010-06-12 18: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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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定義:指持有基金份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來源: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
            6、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7、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條件考試就到銀行招聘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
            (二)基金管理人資格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
            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其他 條件
            (三)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其他職責。
            禁止職責:(新內容)
            1、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進行證券交易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
            (一)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概念:又稱基金保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
            (二)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1、凈資產合資本充足率符合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3、區的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達到法定的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管理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監會、銀監會所貴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監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新)
            1、被依法取消托管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聘銀行招聘-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依法解散、或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四、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一)持有人與管理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關系
            (二)管理人與托管人:是相互制衡的關系
            (三)持有人與托管人:委托與受托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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