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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知識課堂筆記之第八章(二)

          發布時間:2010-06-12 18: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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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二節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意義
            1、保證投資者權益的需要
            2、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
            3、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來源:考
            4、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需要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管理:管理必須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明確劃分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2、保護投資者利益
            3、三公原則:公開-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實現市場信息公開化(不僅包括發行人、交易者,還包括監管者);公平-市場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權利;公正-立法機構體現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規政策,監管部門對市場參與者給予公正待遇,對違法行為的處理要公平進行
            4、監管和自律相結合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和目標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
            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消極作用;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機構合法經營;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市場正常秩序。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來源:
            1、法律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有權采取的措施
            1、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2、中國證監會采取的措施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義
            (1)有利于價值判斷
            (2)防止濫用信息
            (3)有利于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銀行招聘-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4)防止不正當競爭
            (5)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實性
            (3)實效性
            3、證券發行與上市的公開制度
            (1)發行信息的公開
            (2)上市信息的公開
            4、持續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開制度
            6、披露虛假信息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①發行人或承銷商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中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楚劇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出現的虛假陳述;
            ③自律性組織做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22條規定: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可以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于直接的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二)操縱市場
            1、操縱市場行為
            (1)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來源:考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以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數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2、對操縱市場行為監管
            (1)事前監管
            (2)事后處理
            (三)欺詐行為
            定義: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的行為。
            1、欺詐客戶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向客戶提供證券買賣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我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了收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的真實意見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2、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
            (四)內幕交易
            定義: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1、內幕交易的主體。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人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2、內幕信息
            證券法67條2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3、內幕交易的方式
            4、對內幕交易的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6條規定,造成損失依法賠償
            5、對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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