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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基礎知識講義第二章(3)

          發布時間:2010-06-12 18: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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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三節 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權——參加股東大會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其他權利:優先認股權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
            權力表現形式:從公司經營利潤中分配股息和紅利;獲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分配股息紅利的條件:從法律上講,只能用留存利潤支付,不能減少注冊資本;無力償還債務時不能支付股利。從公司的分配決策上講,對現金的需要、面臨的經濟環境以及獲取資金的能力等。
            分配順序是:經營收入 ― 納所得稅 ― 彌補虧損 ―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 ― 優先股股利 ― 任意盈余公積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資產的條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須支付下列費用:撥付清算費用 - 支付員工工資 - 銀行貸款 - 公司債務和其它住債務
            普通股票股東的其他權利
            其它權利: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轉讓股票以及優先認股權
            優先認股權:股份公司增發新股時,原股東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目的是保證股東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價值。
            對權利的處理方式:行使、轉讓和放棄 。股東是否擁有權利取決于股票購買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二) 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按照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交納股金 ,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責任,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應該賠償,不得退股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二、優先股票的內涵
            (一)優先股定義:與普通股票相對稱,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的股票(優先分配盈利和剩余財產) ,代表著公司的所有權(與普通股票相同)和取得相對固定的股息收入(與債券定期取得債息相同)
            就權利而言,優先股票具有的權利與普通股票具有的基本權利不同,有些權利是優先的,這是指分配權利;有些權利受到限制,如投票表決權等。
            優先股票的意義
            對公司而言,一是可以獲取長期穩定的公司股本;同時因為其股息固定,又可以減輕利潤分配的負擔。二是由于股東無表決權,這樣可以減少公司經營決策權的改變和分散。
            對投資者而言,從積極意義上講,收入穩定,而且在清償財產時順序也靠前,安全性高;從消極意義上講,在公司利潤高時,不能獲得利潤分配,收入會低于普通股東。
            優先股票的優先條件
            分配股息的順序和定額 、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順序和定額、行使表決權的條件、順序和限制、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轉讓股份的條件等
            (二)優先股票的特征
            股息固定:股息在發行股票時就預先確定, 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無關。
            股息分配優先:股息支付發生在普通股票之前。對公司盈利先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次才是優先股東股息;最后是普通股東股息
            剩余資產分配優先:公司破產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配處在債權人和普通股東之間
            一般無表決權:一般情況下不行使表決權,只有在涉及到股東權益的議案時才能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股票的種類
            1、按照優先股息在當年未能足額分配時,能否在以后年度補發分為 :累積優先股、非累積優先股 (分類的角度)
            2、按照能否參與或部分參與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分為 :參與優先股、非參與優先股
            3、按照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轉換成為其他品種分為 :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
            4、按照能否由原發行公司贖回分為 :可贖回優先股與可贖回優先股
            5、按照股息是否變動分為: 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和股息率固定優先股
            累積優先股
            累積優先股是指歷年股息可累積發放。由于公司虧損等原因不能正常發放優先股股息,可以累積由以后營業年度的盈利發放
            有的國家規定,公司在分派當年盈利時,必須首先將當年和往年累積的優先股股息付清,在沒有補足優先股股息之前,不能發放普通股股利
            在實踐中,有時累積優先股股東的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補足,如果公司積累了優先股股息,又打算發放普通股股息,則允許前者轉換成為普通股,這有利于保護優先股股東的利益。
            非累積優先股
            定義:股息以營業年度進行結清,不累積
            特點:股息發放以每個營業年度為界,當年結清。若公司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優先股股息時,所欠缺的部分不予累積計算,股東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營業年度補發。
            對公司而言,不負擔以往營業年度優先股股息負擔,不加重公司付息分紅的負擔。而對于股東而言,收入的不穩定性差,因為公司盈利時才能獲取固定的利息,公司盈利少時則得不到固定的股息
            大多數優先股為累積優先股
            參與優先股

            定義:除了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與普通股東一起參與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前提:足夠的盈余、普通股東分得的股利不少于優先股股東的股息。
            分類:全部優先股票與部分參與優先股票
            非參與優先股票:按規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無權再參與對本期利潤分配
            可轉換優先股
            股票發行后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持有者將其轉換成為其他種類的股票
            轉換對公司的意義:一是發行困難時爭取投資者;二是較低的利息可以減輕利息負擔
            對投資者的意義:多了選擇投資種類的機會。 公司盈利少時,不行使轉換權利,相反則行使。
            可贖回優先股票
            定義:在股票發行后一定時期(預先確定,一般高于票面價值)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發行時確定)收回的股票
            要求:贖回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
            種類:強制性贖回(贖回權在發行公司)和任意贖回(贖回權在股東),大多數為強制性贖回優先股股票 ,贖回的目的:減少股息負擔
            不可贖回優先股: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贖回,公司獲得長期穩定的資本
            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票
            定義:股票發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據情況按規定進行調整的優先股票,而一般股票的股息率預先確定而不可調整
            調整的時機:隨市場上其他證券價格和銀行存款利率的變化,與公司盈利水平和經營狀況無關
            產生的背景:適應國際金融市場不穩定、有價證券價格經常波動、銀行存款利率經常波動
            股息率固定優先股票:發行以后股息就確定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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