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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八章考點-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發布時間:2011-04-06 17:07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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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二)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修訂后的《證券法》在保留證券交易所的上述職能之外,還授予證券交易所以下監管權力:

            1.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對證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3.上市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4.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三)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管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證券交易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清算交割事項,交易糾紛的解決,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等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布證券行情,按日制作證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四)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管理

            (五)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準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于l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采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1991年成立以來,中國證券業協會分別于l991年8月、l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開了4次會員大會。隨著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市場監管手段的不斷完善,中國證券業協會著力加強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基礎建設,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二)自律管理職能

            1.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2.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后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自律性管理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實施。

            1.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范圍。根據《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包括:

            (1)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統一的執業證書:

            (1)已被機構聘用。

            (2)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不存在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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