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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版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講義--第八章第一節

          發布時間:2011-11-03 17:53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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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于1999年7月1日實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原《證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調整范圍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監管,其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主要內容。共分12章,分別為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年7月1日起實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進行較全面的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調整范圍
            《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公司法》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2.主要內容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條,對在中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和會計,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經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動,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基金法主要內容。
            分為12章103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實施。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關于證券犯罪或與證券有關的主要規定有: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條)。
            2.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六十一條)。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5.非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條)。
            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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