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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第一章考點

          發布時間:2011-02-16 13:38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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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證券交易概述
            第一節 證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機制
            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則

            (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1.證券交易的概念
            ▲證券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證券交易是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買賣或轉讓的活動。
            ▲證券交易與證券發行的關系:
            一方面,證券發行為證券交易提供了對象,決定了證券交易的規模,是證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證券交易使證券的流動性特征顯示出來,從而有利于證券發行的順利進行。
            2.證券交易的特征
            ▲主要表現為證券的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性。
            (二)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展歷程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展歷程

          1.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陽開始試辦企業債券轉讓業務。
          3.1986年9月,上海開辦了股票柜臺買賣業務。
          4.1988年4月起,我國先后在61個大中城市開放了國庫券轉讓市場。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6.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7.1992年初,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國正式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這標志著維系證券交易市場運作的法規體系趨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開設中小企業板塊。
          10.2005年4月底,我國開始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11.重新修訂的《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2.2009年10月30日,創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接受融資融券交易的申報。
          14.2010年4月16日,我國股指期貨開始上市交易。

            (三)證券交易的原則 
            證券交易必須遵循“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公開原則:核心要求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
            2.公平原則:參與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則:公正地對待證券交易的參與各方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席位和交易單元

            一、會員制度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普通會員應當是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證券交易所要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環是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內容包括總則、會員資格管理、席位與交易權限管理、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等。

            (一)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普通會員

          特別會員

          會員資格

          1.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
          4.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繳納各項會員經費。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1)依法設立且滿1年。
          (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
          (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1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證券交易所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
          (4)參加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證券交易,享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務。
          (5)對證券交易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6)按規定轉讓交易席位等。

          (1)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2)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
          (3)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
          (2)遵守證券交易所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
          (3)派遣合格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此項規定)。
          (4)維護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5)按規定繳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以及相關的業務報表和賬冊。
          (6)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等。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2)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接受證券交易所年度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3)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
          (4)按證券交易所規定交納特別會員費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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