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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版證券交易重點講義-第六章證券自營業務第四節

          發布時間:2011-10-26 17:4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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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熟悉)
            一、監管措施
            (一)專設賬戶、單獨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并且要向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1.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并采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2.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考試大論壇
            3.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4.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后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
            (五)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強自律管理。
            (2)加強監管。
            二、法律責任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2.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披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證券公司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對其證券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www.Examda.CoM考試就上考試大
            (三)《刑法》的有關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政權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交易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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