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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版證券交易重點講義-第九章債券回購交易第二節

          發布時間:2011-11-09 16:4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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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的含義(熟悉)
            1.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含義
            所謂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在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中,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2.債券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區別
            買斷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持有人是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所有權轉移至逆回購方;而在質押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所有權并不轉移,逆回購方只享有質權。由于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可以自由支配購入債券,只要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反售給債券持有人即可。
            3.買斷式回購對完善市場功能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降低利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和資金的價格。
            (2)有利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管理。
            (3)有利于債券交易方式的創新。正回購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資金建立一個具有杠桿作用的證券遠期多頭。逆回購方可以利用回購“買斷”的債券進行相應的規避利率風險和套利的操作。
            不過,由于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參與主體同質性較強、稅收和會計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9年底,相對于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交易并不活躍。
            二、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有關規則(熟悉)
            市場參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應簽訂買斷式回購主協議。該主協議須具有履約保證條款,以保證買斷式回購合同的切實履行。
            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買斷式回購的首期交易凈價、到期交易凈價和回購債券數量由交易雙方確定,但到期交易凈價加債券在回購期間的新增應計利息應大于首期交易凈價。為防范風險,買斷式回購首期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對回購業務的有關規定。
            (二)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風險控制(熟悉)
            1.保證金或保證券制度。買斷式交易雙方都面臨承擔對手方不履約的風險。對于此類違約風險,全國銀行間市場規定交易雙方可以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設定保證券時,回購期間保證券應在交易雙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賬戶凍結。保證金或保證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交易對手違約所帶來的損失。
            2.倉位限制。全國銀行間市場規定進行買斷式回購,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的單只券種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額的200%。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每日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單只券種買斷式回購待返售債券總余額占該券種流通量的比例等買斷式回購業務信息。
            買斷式回購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三)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監管與處罰(熟悉)
            同業中心負責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發現異常交易、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負責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買斷式回購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買斷式回購業務的交易、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的監督。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交易基本規則(熟悉)
            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記賬式(10期)國債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統將此期國債用于買斷式回購交易。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記賬式(2期)國債上市日起,在競價交易系統將此期國債用于買斷式回購交易。至此,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國債掛牌品種均同時在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參與主體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B、D賬戶)。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引入了交易權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會員均可參與買斷式回購,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經過核準的會員公司才可以自營或代理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會員公司代理客戶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需承擔其客戶在債券和資金結算方面的交收責任。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交易品種和報價方式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交易所確定并向市場公布。買斷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從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選擇(9個)。回購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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