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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證券投資基金沖刺筆記第一章第三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

          發布時間:2011-05-16 21:43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投資基金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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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

            依據基金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國的投資公司為代表。我國目前設立的基金則為契約型基金。

            一、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

            基金公司有不同的基金合同;權益證券化。它將受益權證券化,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作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其設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契約,沒有基金章程。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

            三、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

            (一)法律形式不同

            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

            (二)投資者地位不同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成立。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為該基金的股東。

            (三)基金營運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優點是法律關系明確清晰,監督約束機制較為完善;但契約型基金在設立上更為簡單易行。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無優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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