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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證券投資基金沖刺筆記第四章第一節基金管理人概述

          發布時間:2011-05-24 15:0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投資基金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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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一節 基金管理人概述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主要股東(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主要股東應具備的條件:

            (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2)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7)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8)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要求: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上述第4項至第8項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4項,P87)

            (3)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依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高低與投資目標能否實現。

            基金管理人任何不規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基金管理人必須以投資者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嚴防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1.基金募集與銷售

            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基金的募集活動。

            2.基金的投資管理

            投資管理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

            3.基金運營服務

            基金運營事務是基金投資管理與市場營銷工作的后臺保障,它通常包括基金注冊登記、核算與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業務。

            (二)受托資產管理業務

            2008年1月1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重點記憶)。

            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基本條件:

            (1)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經營行為規范,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三)投資咨詢服務

            2006年2月,證監會基金部《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可以向QFII、境內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禁止從事的業務:

            1.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2.承諾投資收益;

            3.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5.代理投資咨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根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資管理人資格為基金管理公司已經開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業務。

            (五)QDII業務

            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4.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特點

            基金管理公司在業務上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資者的資產,一般不進行負債經營,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具有較高負債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以資產規模為基礎的管理費,因此資產管理規模的擴大對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義。

            3.投資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經營上更多地體現出一種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特色。

            4.開放式基金要求必須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額凈值,而凈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對時間與準確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誤與遲誤都會造成很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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