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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考試公共基礎知識點:公司終止制度

          發布時間:2010-03-31 00:55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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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導致終止,喪失其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終止主要有兩種情形:

            (1)公司破產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以及人們法院予以解散的,應當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現時,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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