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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精華資料(18)

          發布時間:2011-01-18 17:10   來源:公司信貸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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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精華資料:貸款發放管理

            一、貸款的發放

            貸款經批準后,業務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批復意見,著手落實貸款批復條件,在落實貸款批復中提出的問題和各項附加條件后,即可簽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后,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即告確立,借貸雙方均應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1.貸款發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滿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或借款人沒有違約,銀行必須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發放貸款,這種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種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即成為民事法律事實,借貸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被確立,銀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發放貸款,就構成借款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

            其次,影響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響貸款的正常收回。

            2.貸款發放的條件

            (1)先決條件

            作為貸款發放的重要先決條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內加以規定。銀行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逐條核對是否已完全齊備或生效,以確保貸款發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準的要求,落實全部用款前提條件。貸款實務操作中,先決條件文

            件會因貸款而異,以下列舉的先決條件文件基本涵蓋了所有貸款種類,銀行應針對貸款的實際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對照審查,分析是否齊備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決條件文件包括以下幾類:

            其中,貸款類文件包括:①借貸雙方已正式簽署的借款合同;②銀行之間已正式簽署的貸款協議(多用于銀團貸款)。

            公司類文件包括:①現時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成立批復;②公司章程;③全體董事的名單及全體董事的簽字樣本;④就同意簽署并履行相關協議而出具的董事會決議(包括保證人);⑤就授權有關人士簽署相關協議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有關人士的簽字樣本(包括保證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實副本或復印件。

            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包括:①已正式簽署的合營合同;②已正式簽署的建設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簽署的技術許可合同;④已正式簽署的商標和商業名稱許可合同;⑤已正式簽署的培訓和實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擔保類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簽署的抵(質)押協議;②已正式簽署的保證協議;③保險權益轉讓相關協議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審查擔保類文件時,公司業務人員應特別注意抵(質)押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如向有關部門登記生效)。對于抵押協議雖正式簽署但生效滯后的貸款項目,應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規避貸款風險。

            與登記、批準、備案、印花稅有關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就擔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該擔保的文件;②海關部門就同意抵押協議項下進口設備抵押出具的批復文件;③房地產登記部門就抵押協議項下房地產抵押頒發的“房地產權利及其他權利證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協議項下機器設備抵押頒發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⑤車輛管理所就抵押協議項下車輛抵押頒發的車輛抵押登記證明文件;⑥已繳納印花稅的繳付憑證; ⑦貸款備案證明。

            其他類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開工批復;②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工程設計方案的批復文件;③貸款項目(概)預算資金(包括自籌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④有關對建設項目的投保證明;⑤股東或政府部門出具的支持函;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注冊資本占用情況證明;⑦法律意見書;⑧財務報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許可或授權、委托、費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無須重復提交許多證明文件和批準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請書;②借款憑證;③工程檢驗師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證明;④貸款用途證明文件;⑤其他貸款協議規定的文件。

            (2)擔保手續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前,銀行必須按照批復的要求,落實擔保條件,完善擔保合同和其他擔保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具體操作因貸款的擔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較大差別。

            ①對于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可以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必須先完善有關登記、備案手續;如抵(質)押物無明確的登記部門,則必須先將抵(質)押物的有關產權文件及其辦理轉讓所需的有關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保管,并且將抵(質)押合同在當地的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特別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條件。如遇特殊項目,無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生效滯后的,應采取必要的方式規避由此造成的貸款風險。

            ②對于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作擔保的,須在收妥銀行認可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正本后,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③對于有權出具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境外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組織或個人擔保的保證,必須就保證的可行性、保證合同等有關文件征詢銀行指定律師的法律意見,獲得律師認可的書面意見,并在律師的主持下,完善保證合同、其他保證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后,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3.貸款發放的原則

            (1)計劃、比例放款原則

            應按照已批準的貸款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所規定的建設內容、費用,準確、及時地提供貸款。借款人用于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銀行貸款)應與貸款同比例支用。

            (2)進度放款原則

            在中長期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應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進行付款。如果是分次發放或發放手續較復雜,銀行應在計劃提款日前與借款人取得聯系。借款人如需變更提款計劃,應于計劃提款日前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申請,并征得銀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經銀行批準擅自改變款項的用途,銀行有權不予支付。

            (3)資本金足額原則

            銀行需審查建設項目的資本金是否已足額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到位,貸款支取的比例也應同步低于借款人資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貸款原則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資本金、股本金和企業其他需自籌資金的融資。

            4.貸款發放的審查

            貸款發放審查作為貸時審查的核心工作,銀行必須嚴格掌握審查的要點,充分防范貸款執行階段的風險。審查的內容可能因貸款項目的不同情況有所差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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