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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經營者集中

          發布時間:2012-03-12 17:05  來源:經濟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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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二十六、經營者集中的概念和分類概述

            1.經營者集中的概念和分類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托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

            根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產業中的位置和相互關系,可將經營者集中分為橫向集中、縱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橫向集中  是指因生產或銷售同類產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而具有相互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 
          縱向集中  是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彼此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但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亦即某種產品的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集中或上游經營者與下游經營者間的集中。 
          混合集中  是指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彼此沒有關聯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參與混合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既不存在競爭關系也不存在買賣關系,即跨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如一個移動電話制造商與一個房地產商之間的集中。 

            2.經營者集中的經濟效果

            經營者集中的經濟效果同樣具有積極效果和消極效果。

            3.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模式

            經營者集中的經濟效果的兩面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對它的規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這種控制制度體現為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

           知識點二十七、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1.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

            (1)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①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②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的特殊規則

            ①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等三類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營業額=(營業額要素累加-營業稅金及附加)×10%。

            ②保險公司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營業額=(保費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10%,其中,保費收入=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2.申報材料提交與補正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申報書。(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3)集中協議。(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5)國務院反壟斷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申報豁免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知識點二十八、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第一階段(初步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階段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最終決定    (1)禁止集中決定。
            (2)不予禁止決定。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決定的公布    對于禁止集中決定和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知識點二十九、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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