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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法律法規中與注冊會計師有關的內容介紹(四)

          發布時間:2010-12-07 15:08  來源:注冊會計師資訊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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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dth="580" height="50" border="0"/>       2005年8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3 號),該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12月16日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同時廢止。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據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情形中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后,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后,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后,認定為損失。”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二)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二)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存貨為賬面價值的1%。已按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確認財產損失的各項資產必須保留會計記錄,各項資產實際清理報廢時,應根據實際清理報廢情況和已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確認損益。……” 

                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情形,應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三)中介機構或有關技術部門的品質鑒定報告;……”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依據下列證據確認資產評估損失:……(二)中介機構資產評估資料;……”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8期,中注協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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