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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法律法規中與注冊會計師有關的內容介紹(一)

          發布時間:2010-12-07 15:08  來源:注冊會計師資訊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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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dth="580" height="50" border="0"/>     2005年 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協編印)

                2005年 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4號), 該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兌付日的三個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機構報告(編制要求附后),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兌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受托機構報告。”(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協編印)

                2005年 7月1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企業[2005]1257號)。其中第二條設立與變更條件的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擔保機構須提交下列材料:(3)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7)發起人近三年有關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的報告;”(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協編印)

                2005年 7月11日,證監會發出關于《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5]52號)。其中第四條的第二項規定:“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第六條的第二項規定:“投資者關系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 第十八條規定:“鼓勵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規則的前提下,建立與投資者的重大事項溝通機制,在制定涉及股東權益的重大方案時,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公司在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時,所聘請的相關中介機構也可參與相關活動。”(全文見《法規信息資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協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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