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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輔導講義第二十五章(3)

          發布時間:2011-02-08 15:15   來源:審計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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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三節 或有事項

            一、或有事項的審計目標(教材P617)

            1.確定或有事項是否存在和完整;

            2.確定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3.確定或有事項的列報是否恰當。

            二、或有事項完整性的審計程序(教材P617)

            1.了解被審計單位與識別或有事項有關的內部控制;

            2.審閱截至審計工作完成日止被審計單位歷次董事會紀要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和仲裁、未決索賠、稅務糾紛、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財務承諾等方面的記錄;

            3.向與被審計單位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函證,或檢查被審計單位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協議和往來函證,以查找有關票據貼現、背書、應收賬款抵借、票據背書和擔保;

            4.檢查與稅務征管機構之間的往來函件和稅收結算報告,以確定是否存在稅務爭議;

            5.向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律師進行函證,分析所審計期間發生的法律費用,以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索賠等事項;

            6.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聲明其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全部或有事項作了恰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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