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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強化講義12.3: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發布時間:2011-08-07 00:59   來源:審計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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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一、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工作的性質

            在審計報告日后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做出的變動屬于事務性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做出變動,主要包括:

            1.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3.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4.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二、審計檔案的結構

            對每項具體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

            類 別

          特 征

          內 容

            永久性檔案

            內容相對穩定(變動較少)、有長期使用價值(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大影響和直接作用)等

            如營業執照、章程、重要合同及法律性文件、重要資產的產權證書等

            當期檔案

            內容每年變動、僅供本次審計使用或下次審計參考等

            如審計計劃、控制測試工作底稿、實質性程序工作底稿

            三、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期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后的60天內。

            如果針對客戶的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托業務,出具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報告,在規定的歸檔期限內分別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四、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一)需要變動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二)變動審計工作底稿時的記錄要求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3.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

            五、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對于連續審計的情況,當期歸整的檔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獲取的資料(有可能是10年以前),注冊會計師應視為當期取得并至少保存10年。

            六、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

            (一)項目組成員實施的復核

            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復核經驗較少人員的工作。

            復核工作應當由至少具備同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以由高級助理人員復核低層次助理人員執行的工作,也可由項目經理完成,并最終由項目負責人復核。

            復核人員應當知悉并解決重大的會計和審計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

            (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時間),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人員)對審計項目組執行的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內容)復核。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

            1.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

            2.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本章總結:

            1.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

            2.審計工作底稿的識別特征;

            3.審計工作底稿的分類與保存期限;

            4.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要求與變動;

            5.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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