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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會考試審計強化講義25-完成審計工作

          發布時間:2011-09-15 19:46   來源:審計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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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編 完成審計工作與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章 完成審計工作

            第一節 完成審計工作概述
            一、評價審計中的重大發現
            1.在審計完成階段,項目負責合伙人(主任會計師,下同)和審計項目組考慮的重大發現和事項的例子包括:
            (1)中期復核中的重大發現及其對審計方法的相關影響;
            (2)涉及會計政策的選擇、運用和一貫性的重大事項,包括相關的披露;
            (3)就特別審計目標識別的重大風險,對審計策略和計劃的審計程序所作的重大修正;
            (4)在與管理層和其他人員討論重大發現和事項時得到的信息;
            (5)與注冊會計師的最終審計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
            2.對已記錄的審計程序進行評估,可能全部或部分地揭示出以下事項:
            (1)為了實現計劃的審計目標,是否有必要對重要性進行修訂;
            (2)對審計策略和計劃的審計程序的重大修正,包括對審計目標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的重要變動;
            (3)對審計方法有重要影響的財務報告相關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其他弱點;
            (4)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包括相關披露和其他審計調整;
            (5)項目組成員內部、或項目組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或提供咨詢的其他人員之間就重大會計和審計事項達成最終結論所存在的意見分歧;
            (6)在實施審計程序時遭遇重大困難的情形;
            (7)向事務所內部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或外部專業顧問咨詢;
            (8)與管理層或其他人員就重大發現以及與注冊會計師的最終審計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進行討論。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對重要性的判斷,與其在評估審計差異時對重要性的判斷是不同的。如果在審計完成階段確定的修訂后的重要性水平遠遠低于在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重新評估已經獲得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重要性的任何變化都要求注冊會計師重新評估重大錯報上限和審計策略。
            如果審計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合伙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存在意見分歧,審計項目組應當遵循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予以妥善處理。
            二、匯總審計差異
            (一)編制審計差異調整表
            審計差異內容按是否需要調整賬戶記錄可分為核算錯誤和重分類錯誤。
            核算錯誤是因企業對經濟業務進行了不正確的會計核算而引起的錯誤;
            重分類錯誤是因企業未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財務報表而引起的錯誤。
            注冊會計師應將調整的不符事項、重分類錯誤以及未調整不符事項分別匯總至“賬項調整分錄匯總表”、“重分類調整分錄匯總表”與“未更正錯報匯總表”。
            (二)編制試算平衡表
            試算平衡表的勾稽關系要點:
            1.試算平衡表中的“期末未審數”和“審計前金額”列,應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未審計財務報表填列。
            2.試算平衡表中的“賬項調整”和“調整金額”列,應根據經被審計單位同意的“賬項調整分錄匯總表”填列。
            3.試算平衡表中的“重分類調整”列,應根據經被審計單位同意的“重分類調整分錄匯總表”填列。
            4.在編制完試算平衡表后,應注意核對相應的勾稽關系。如,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表左邊的“期末未審數”列合計數、“期末審定數”列合計數應分別等于其右邊相應各列合計數;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表左邊的“賬項調整”列中的借方合計數與貸方合計數之差應等于右邊的“賬項調整”列中的貸方合計數與借方合計數之差;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表左邊的“重分類調整”列中的借方合計數與貸方合計數之差應等于右邊的“重分類調整”列中的貸方合計數與借方合計數之差等。
            三、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財務報表
            (一)對財務報表總體合理性實施分析程序
            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注冊會計師運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確定經審計調整后的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是否具有合理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圍繞這一目的運用分析程序。
            在運用分析程序進行總體復核時,如果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對全部或部分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評估的風險是否恰當,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評價之前計劃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審計程序。
            (二)評價審計結果
            注冊會計師評價審計結果,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意見的類型以及在整個審計工作中是否遵循了審計準則。為此,注冊會計師必須完成兩項工作:一是對重要性和審計風險進行最終的評價;二是對被審計單位已審計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并草擬審計報告
            1.對重要性和審計風險進行最終的評價。
            對重要性和審計風險進行最終評價,是注冊會計師決定發表何種類型審計意見的必要過程。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已確定了審計風險的可接受水平。隨著可能錯報總和的增加,財務報表可能被嚴重錯報的風險也會增加。如果注冊會計師得出結論,審計風險處在一個可接受的水平,則可以直接提出審計結果所支持的意見;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審計風險不能接受,則應追加審計測試或者說服被審計單位作必要調整,以便將重要錯報的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則,注冊會計師應慎重考慮該審計風險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2.對被審計單位已審計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并草擬審計報告。
            在審計過程中,要實施各種測試。這些測試通常是由參與本次審計工作的審計項目組成員來執行的,而每個成員所執行的測試可能只限于某幾個領域或賬項,所以,在每個業務循環或報表項目的測試都完成之后,審計項目經理應匯總所有成員的審計結果。
            項目合伙人的最終責任在完成審計工作階段,負責該審計項目的合伙人必須將分散的審計結果加以匯總和評價,綜合考慮在審計過程中收集到的全部證據,為了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適當的意見。在有些情況下,這些工作可以先由審計項目經理初步完成,然后再逐級交給部門經理和項目負責合伙人認真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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