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 注冊會計師 > 審計 > 2011年注會考試審計強化講義22.2-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2011年注會考試審計強化講義22.2-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發布時間:2011-09-12 18:20   來源:審計 查看:打印  關閉

          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二節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對最近期間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注冊會計師。
            當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時(變更已經發生或正在進行之中),前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含兩種情況:
            (1)已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代表會計師事務所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
            當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時(正在進行變更或已經變更),后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
            (1)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正在考慮接受委托的注冊會計師。
            (2)已接受委托并簽訂業務約定書,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
            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是就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時的情況而言的。在未發生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情況下,同處于某一會計師事務所中的不同的注冊會計師不屬于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范疇。
            對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總體要求是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這一總體原則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溝通的發起方。后任注冊會計師負有主動溝通的義務。
            2.溝通的前提。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
            3.溝通的方式。溝通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4.對溝通情況的記錄。都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各自的審計工作底稿。
            一、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一)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溝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1.溝通的目的。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委托前的溝通是必要的審計程序。
            3.評價溝通結果。在進行必要溝通后,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前任提供的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不符,特別是當被審計單位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著重大意見分歧時,后任注冊會計師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委托。通常情況下,后任注冊會計師一般應拒絕接受委托。
            (二)溝通的前提
            后任注冊會計師進行主動溝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
            1.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復;
            2.對于后任注冊會計師提出的請求,被審計單位有兩種反應,同意或不同意。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作出答復,或限制答復的范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三)必要溝通的核心內容
            必要溝通過程中通常值得關注和詢問的事項包括:
            (1)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2)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3)前任注冊會計師曾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如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溝通過的關于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問題。
            (4)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四)前任注冊會計師的答復
            1.在被審計單位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詢問作出充分答復的情況下,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答復。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從前任注冊會計師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復,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對此,通常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判斷是否存在由被審計單位或潛在法律訴訟引起的答復限制,并考慮這一情況對自己接受業務委托的影響;
            (2)如果未得到答復,且沒有理由認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異常,后任注冊會計師應設法以其他方式與前任注冊會計師再次進行溝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復,后任可以致函前任,說明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得不到答復,將假設不存在專業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絕接受委托,并表明擬接受此項業務委托。
            2.當有多家會計師事務所正在考慮是否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托時,前任注冊會計師應在被審計單位明確選定其中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后,才對該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詢問作出答復。當會計師事務所以投標方式承接審計業務時,前任注冊會計師只需對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后任注冊會計師)的詢問作出答復,而無需對所有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詢問進行答復

          分享到:

          Back to Top
          中国亚洲呦女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