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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1.2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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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考點一 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誰來管理

          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單選)

          《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考點二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怎么來管理

          《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單選)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考點三 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判斷)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任職條件:或者的關系)(多選)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考點四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會計法》規定(單選)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單位負責人(判斷)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形式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子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單位負責人并不是指具體經營管理實務的負責人。

          (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

          《會計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它明確規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但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還需要單位負責人、單位的其他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支持和配合。他們也有責任和義務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不能阻礙其行使這一職權,更不能對其依法行使職權進行干預。

          因此,《會計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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