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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證考試《法規與道德》知識點總結(5)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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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61、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根據規定,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62、《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家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63、會計人員交接的意義:

            1)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繼續進行。

            2)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發生。

            3)做好會計交接工作,是明確經濟責任的有效措施。

            64、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況: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單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65、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交接前:1)明確意義

            2)按規定期限交接

            3)移交前做好如下工作:

            A. 已受理辦理完畢

            B. 尚未登記的登記完畢

            C. 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D.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內容

            交接中:1)交接—監交

            2)逐項移交,逐項驗收

            A. 現金、有價證券要查清

            B. 檔案必須齊全

            C. 公章、實物移交清楚

            3)主管人員參加移交,全面介紹,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后:1)交接完畢,交接雙方在監交清冊上簽名蓋章,一式三份

            2)接替人員直接連續登賬

            3)因病指定代理

            4)單位撤銷,有人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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