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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吉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輔導講義(2

          發布時間:2010-07-29 12:29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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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明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由誰管;

            明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誰有權制定;

            明確會計人員的管理——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繼續教育、評優表彰獎懲等;明確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會計行為的責任人等。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一)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

            《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門依據其職責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管

            《會計法》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會計法》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1.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2.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例題•單選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 )備案。

            A.國務院       B.中央軍委

            C.國務院財政部門   D.國家審計部門

            [答案]C

            [解析]因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崗證

            1.會計工作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總會計師

            在《總會計師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總會計師必須具備的條件,其中包括“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三年”。

            3.會計從業資格的其他作用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例題•單選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任職資格是( )。

            A.具有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B.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

            C.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

            D.具備中專以上會計專業學歷

            [答案]B

            [解析]因為《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人員的管理主要包括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和專業資格管理(簡單了解)

            1.管理內容(§5)

            根據《會計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2.特殊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另外:“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

            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有責任。

            1.《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

            2.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1)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

            (2)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個體工商戶等。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并不是指具體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

            1.《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它明確規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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